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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生态炸弹”岂能乱投

中国青年报 程士华、姜刚 2013-06-13 05:19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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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动辄上百吨的危险化工废物,悄无声息地倾倒在千里之外的农村;谋取私利的黑色产业链下,生产、转运、倾倒等环环相扣,戕害着生态环境和身体健康……近期一些地方频频曝出异地倾倒危废污染事故,如浙企跨省倾倒近40吨危险废物、苏企异地倾倒废物致土壤水源受到重大污染等,“生态炸弹”屡遭转移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
  危险废物“遭转手” 莫名其妙“被污染”
  6月6日中午,记者驱车来到位于安徽宿州市埇桥区的一处倾倒点,解集乡解集村的一个小山坡。虽然这里的危险废物已被清理,但眼前3个大坑旁边,仍随处可见块状的黑斑。坑里水的颜色泛黑,水面上漂浮着一层“油花”。
  倾倒点不远处,有几辆货车正在运送石块。几位司机告诉记者,他们看过几次有人拉东西,还以为是“废油”,倒后就烧,冒着浓浓黑烟,远远能闻到一股股刺激性气味。“离得近些,裸露在外的胳膊皮肤都会肿胀,嗓子有灼热的辣痛感。”
  真相到底如何?埇桥区环保局法制宣传教育股股长张韦说,5月25日,该局接到举报称,解集村有人将“废油”倾倒在大坑里并焚烧。经采样检测,检出12种有机化合物,含4种苯酚类物质,具有毒性,特别是焚烧会产生有毒气体,对呼吸系统、皮肤有损伤。
  据当地环保部门介绍,李某某到浙江丽水市松阳县一企业仓库装上140桶约37吨“废油”,运到了解集村,卸在一个大坑内。此前,已经拉来约250桶累计60余吨,倾倒在坑内焚烧,造成地表200多平方米被污染,被污染石料达200余吨。
  事实上,此类异地倾倒危废污染并非孤例。安徽利辛县、涡阳县等地近年来也都发生过危废倾倒污染事故,有的造成长达10多公里河段的水质受污染,有的至今没有查到危废来源,当地不得不承担重大损失。
  “近年来,全国异地倾倒危废事件比较多。”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表示,影响较大的有云南曲靖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等。在企业逐利、危废处理能力弱和政府监管等因素影响下,非法转移倾倒屡禁不止。
  多环节成“花架” “毒企业”受保护
  我国在危险废物运输、处理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。据王琪介绍,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废、什么危害、怎么处理,均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;如果要送到外地处理要有转移联单,需经过转出和转入环保部门批准;处理危废的工厂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
  既然管理制度如此健全,异地倾倒危废为何还愈演愈烈?环保专家和基层官员认为,危废倾倒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,一般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,最后倾倒在农村。有的距离达数百公里,需经过生产、转运和倾倒等环节,只要一个环节把好,此类事件或将被制止。遗憾的是,一些地方不仅没把好关,有的甚至存在“你污染我、我也污染你”的心态。
  黑色产业链的形成,助推了异地倾倒危废的多发。基层公安人员告诉记者,异地倾倒危废的背后已形成了一个操作隐秘、分工细化的产业链。从生产到倾倒一般有三四个环节,生产企业将危废擅自处理给下线。打着无害化处理幌子的下线,利用人脉再转手到偏远农村,交给下家。三线、四线中介人接手后,再联络当地“熟人”找地方倾倒。
  在安徽宿州埇桥区倾倒事件中,生产企业的正常危废处理费用为3000元/吨,但交与在浙江打工的姬某某只需1300元/吨。姬某某联系到同乡张某某,以“3000元和油桶不要了”为条件,让他找倾倒点。张某某与村干部联系卸车,选择地点倾倒。
  地方保护给违法企业增加了底气。基层官员向记者诉苦道,作为受害方,他们会及时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展开调查。由于部分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,与政府关系“密切”,调查初期遭遇较大阻力,对方不情愿配合,后来被舆论强烈质疑,才答应配合。
  从源头扎紧篱笆 让危废不再乱投
  为谋私利非法倾倒化工废料约30吨,造成重大环境污染,政府修复花费达280多万元。今年3月,安徽省淮南市中院终审裁定,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,被判刑3年6个月。
  记者采访了解到,近年来,我国已把危险废物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,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,如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,狠抓行政代执行、转移审批、经营许可等制度落实,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等。与此同时,各地也出台了相应规定。
 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环保专家表示,各地出台了制度办法,对遏制危废污染事故高发势头起到积极作用。但异地倾倒危废事件仍频频发生,暴露出责任企业的危废处理观念落后、逐利需求强劲,以及源头监管不力等问题。
  专家认为,防止危废非法倾倒,应严把两个“关口”:企业自身层面,加大事后追责力度,要进行经济处罚,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;政府监管层面,应加强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惩。
  合肥工业大学教授汪家权等专家呼吁,对固体危险废物来讲,有时污染产生者说不清楚,污染责任可能会转移。国际通行规则是产生者责任制,不管何时何地,产生者得承担责任。我国亦应强化产生者责任制,严防污染责任转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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